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执6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建宁开发区楠竹小区散户115号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九幕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亚运大道895号合劲产业园,第10幢1203、1205单位。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九幕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东九幕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东九幕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