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执14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元***租赁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388号华晨御园7栋107号。
经营者:***,女,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执行人:株洲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建宁开发区南竹小区散户115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元***租赁中心与被执行人株洲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211执14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轶强
审 判 员 刘 昀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彭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