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威腾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嘉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4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威腾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车站中路193号2015房。
法定代表人:廖义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园五路2号第12栋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费东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爱民,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威腾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9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98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威腾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2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罗 柏 寒









审 判 员 刘 应 江









审 判 员 高 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陆 曼 曼

书 记 员 柴 清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