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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16480号
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爱民,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
被告:**。
被告:金某。
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2022年2月21日,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28元,减半收取1414元,由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 敏
人民陪审员  李月姣
人民陪审员  余蕊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