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京赣缘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06执5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京赣缘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宣仁墩村金沙一巷一号厂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环湖路乐业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的(2022)新0106诉前调确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30,000.00元,执行费3,350.00元。本案未执行回案款。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于2023年4月20日、2023年5月8日、2023年7月19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信息、网络资金、车辆信息、证券信息、保险信息、税务信息、工商信息;已将其名下账户冻结,冻结期限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4年4月24日; 3、与被执行人多次电话联系,均无法联系; 4、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3年8月16日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