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2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大埠桥办事处西坪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联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银盆路火炬城M6组团1栋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南省通平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649号001栋6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
再审申请人***、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联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通平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原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娄中民一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