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881民初1773号
原告:广西新鸿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龙门工业区原龙门新龙农场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有,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联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29号康园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新鸿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联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广西新鸿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新鸿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新鸿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18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新鸿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