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盛利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盛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宜章县华章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民终2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盛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湖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志华,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章县华章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水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胜,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宜章县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女,1979年4月9日出生。

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

上诉人岳阳盛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章县华章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岳阳盛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岳阳盛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阳盛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96元,减半收取8848元,由岳阳盛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仲贵

审 判 员 廖志刚

审 判 员 李惠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艺

书 记 员 谢 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