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盛利工程有限公司

宜章县华章建材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022民初1045号

原告:宜章县华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2MA4L7L527D。

法定代表人:邓水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胜,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宜章县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阳盛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459254116。

法定代表人:向湖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李分艳,女,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告:***,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志华,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章县华章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章建材公司)与被告岳阳盛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利工程公司)、李分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章华章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陈永胜,被告岳阳盛利工程有限公司、李分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章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1、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32926元、支付逾期付款损失50152元(暂从2019年11月3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年利率6%,按7个月计算),合计支付1483078元;2、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三被告承担诉讼保全担保费3000元;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李分艳、***答辩要点:1、被告李分艳、***不是合同当事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2、被告盛利工程公司按合同约定已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剩余工程款未到双方约定的时间节点,原告尚不具备起诉条件。

审理查明的事实

1、原告华章建材公司系2016年11月2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石灰岩开采、加工及销售等;被告盛利工程公司系2003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从事公路工程施工等,岳阳盛利工程有限公司宜章县洞江至仰家(旅游扶贫)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系被告盛利工程公司下属临时机构,在被告盛利工程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2、经原告华章建材公司销售经理陈永胜与被告岳阳盛利工程有限公司宜章县洞江至仰家(旅游扶贫)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李分艳(即本案被告李分艳)协商,原告华章建材公司与被告岳阳盛利工程有限公司宜章县洞江至仰家(旅游扶贫)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了《碎石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华章建材公司以送货方式为盛利工程公司建设宜章县洞江至仰家公路工程提供碎石,盛利工程公司支付货款。原、被告双方就碎石规格、类型、用途、标准、单价等达成了一致意见。《碎石购销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中约定“每月25日乙方(即华章建材公司)依据甲方(即岳阳盛利工程有限公司宜章县洞江至仰家(旅游扶贫)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收料员签收的送货单与甲方财务对帐,甲方按当月送货量的50%结算材料款。工程竣工,全部付清材料款。”

3、原告华章建材公司与被告盛利工程公司签订《碎石购销合同》后,2019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原告华章建材公司陆陆续续提供了4995839元的碎石,被告盛利工程公司陆陆续续支付了2764558元碎石货款。2019年11月2日,被告***、被告李分艳,与原告华章建材公司进行了汇总结算,被告盛利工程公司尚欠原告华章建材公司碎石款2231281元。经原告华章建材公司多次催讨,被告盛利工程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支付198355元、2020年1月28日支付500000元、2020年3月27日付100000元,余款1432926元至今未予支付。

4、宜章县洞江至仰家(旅游扶贫)公路是2019年中国湖南国际文化旅游节(莽山)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线路全长8.612公里,全线按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12米,路面宽10.5米。该项目于2017年11月13日进行开工建设,2019年8月25日举行了公路通仪式并正式通车,2020年1月7日通过了宜章县交通运输局交工验收委员会的交工验收。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华章建材公司与被告盛利工程公司进行碎石材料交易,未违反法律的规定,被告盛利工程公司应当向原告华章建材公司支付货款,被告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本案中,原、被告在付款方式中约定,工程竣工,全部付清材料款。但对工程竣工的时间没有进行约定,对工程竣工涵义也没有进行明确,事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造成对该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被告认为要有关部门发放验收工程合格证书后,才符合付款条件;原告认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了,碎石无质量问题,就是工程竣工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的规定,本案为用于公路建设的碎石买卖交易,在碎石交易过程中,原告提供的碎石符合合同的约定,也符合特定的公路建设用途要求,故被告的交易目的已经实现,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另,2019年9月份被告施工完毕后,对原告的付款要求一直没有异议,并陆陆续续支付了部分剩余款项,但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本案不具备付款条件的辩解,其当庭辩解与以前的支付款项的行为相互矛盾,先前没有付款异议现有对付款有异议的行为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本案未约定后期付款的具体期限,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诉讼保全担保费不是必然应该发生的费用,不予支持。被告李分艳、***,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其在汇总结算单中签名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被告李分艳、***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承担本案付款责任的辩解成立,本院予以纳。综上,原告华章建材公司要求被告盛利工程公司、李分艳、***支付货款1432926元,支付利息50152元、支付诉讼保全担保费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盛利工程公司支付货款1432926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岳阳盛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宜章县华章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432926元;

二、驳回原告宜章县华章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74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宜章县华章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岳阳盛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9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永鑫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芳琦

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