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盛利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盛利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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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2民初1018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99年3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
法定监护人:陈品早,男,汉族,1959年12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同上,系***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学兵,系宜章县诚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阳盛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学院路**(岳兴花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459254116。
法定代表人:向湖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文,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分艳,女,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住湖南省宜章县/div>
被告:宜章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住,住所地:宜章县玉溪镇文明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0224488124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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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锡友。
第三人:陈肖龙,男,1996年8月1日出生,湖南省宜章县人,住,住湖南省宜章县/div>
原告***与被告岳阳盛利工程有限公司、宜章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第三人陈肖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岳阳盛利工程有限公司以需对宜章县XX局交通警察大队2020年7月9日作出的湘公交证字【2020】E0003号交通事故证明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复核为由,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延期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岳阳盛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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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建文
人民陪审员  蔡阳春
人民陪审员  蔡叶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杜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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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