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02财保7号

申请人: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凤凰社区凤凰街**。

法定代表人:银政要。

被申请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南路得丰市场第**/div>

法定代表人:康赞。

申请人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邵阳市××号院的房产:1#楼二单元9层(住宅编号:0209002,不动产证号:0021920)、2#栋一单元10层(住宅编号:0110001,不动产证号:0021897)、6#楼一单元13层(住宅编号:0113001,不动产证号:0033361)、7#一单元8层(住宅编号:0108002,不动产证号:0010496)、7#二单元11层(住宅编号:0211003,不动产证号:0010496),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承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邵阳市××号院的房产:1#楼二单元9层(住宅编号:0209002,不动产证号:0021920)、2#栋一单元10层(住宅编号:0110001,不动产证号:0021897)、6#楼一单元13层(住宅编号:0113001,不动产证号:0033361)、7#一单元8层(住宅编号:0108002,不动产证号:0010496)、7#二单元11层(住宅编号:0211003,不动产证号:0010496)。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