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3民初2157号
申请人:***,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纯,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再清,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黎益,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申请人:周小红,女,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系黎益之妻。
被申请人:***,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申请人: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邵阳县塘渡口镇凤凰社区凤凰街345号。
法定代表人:银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黎益、周小红、***、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丁新
元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共计1040082元。申请人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22143050801040200008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黎益、周小红、***、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008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寻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琦标
书 记 员 唐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