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3执恢46号
申请人***,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被执行人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大市场4栋31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银政要。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被执行人孙和兵,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和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湘0523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对前述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已支付案款700000元,其在本案中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孙和兵通过法院扣划支付案款6020元。其余款项孙和兵、***继续履行中。如孙和兵、***不继续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则申请人可继续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邵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3执恢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邹 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申向阳
书 记 员  张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