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03民初1936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高,邵阳市双清区律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邵阳县塘渡口镇凤凰社区凤凰街345号。
法定代表人:银政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袁晓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马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