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3民初2326号
原告:邵阳县合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原告邵阳县合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跃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邵阳县合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县合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9元,由原告邵阳县合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