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俊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郴州市显达贸易有限公司、郴州市俊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602号
原告:郴州市显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段发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身伟,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俊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香雪东路13号香穗花园二期13栋201-03、04室。
法定代表人:曹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源、张静,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郴州市显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俊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郴州市显达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郴州市显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文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婷婷
书 记 员 肖 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