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俊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郴州市大银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3执162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郴州市大银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俊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大银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郴州市俊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的(2021)湘1003民初2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大银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8650.16元(含案件受理费4514.47元、执行费7270.6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498650.16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段文彪
审判员  朱易南
审判员  廖见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小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