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003执恢3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郴州市大银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执行人:郴州市俊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大银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郴州市俊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4)湘1003执恢317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