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13民初5436号之二
原告:***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城******采石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91CNK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迪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丫山坞1号第1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HX7K6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富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413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615249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迪亿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富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