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水建工有限公司

中山市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中水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43335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浩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永,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水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461号A2座902房。
法定代表人:郑邦洪。
原告中山市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水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2.7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489元,均由原告中山市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祎  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文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