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21民初1555号
原告:新疆百事天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盛达东路2365号。
法定代表人:息培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男,汉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系该公司行政经理。
被告:伊犁振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开发区北京路1979号。
法定代表人:钱卫,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百事天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犁振达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百事天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百事天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公涛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