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4民终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奎屯友好联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库尔勒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林忠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可克达拉市绿野路456号B楼202-204。
法定代表人:沙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新,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奎屯友好联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40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40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奎屯友好联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庆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