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402民初58号
原告:伊犁森强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新华西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顾愈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钊,新疆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可克达拉市绿野路456号B楼202-204。
法定代表人:沙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新,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辉明,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伊犁森强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伊犁森强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犁森强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新疆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犁森强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伊犁森强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咏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聪
书 记 员 马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