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犁某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4021执150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可克达拉市绿野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伊犁***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县伊东工业园城南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犁***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一、双方对于本案(2020)新4021民初2866号调解书第一项的450万已经履行完毕了,无异议。二、原调解书第二项,被执行人伊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履行712091.45元(尚欠878637.81元)双方无异议,对于双方履行其他工程合同,被执行人还欠申请人新疆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69676.26元(是否属于调解书第二项的应当结算履行内容,双方有争议),被执行人自愿同意履行。对于所欠工程款878637.81元,被执行人于2023年6月28日先向申请人偿付10万;自7月起,被执行人每个月支付25万,最后一笔在2023年9月28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付清。对于双方订立的其他工程合同所欠的工程款669676.26元,被执行人认可,自愿偿还,自2023年10月起,每个月28日前偿还16万,最后一笔在2024年1月28日前全部偿清。2023年6月13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新4021民初28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吐克力克·伊力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辉 书 记 员 苏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