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润益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天润益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海泰市政绿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终9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天润益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海泰信息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天津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地阿里人:吕燕琪,天津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海泰市政绿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华苑产业区华天道科馨别墅**/div>
法定代表人:宋克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逸鸥,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范拥军,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天津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地阿里人:吕燕琪,天津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天润益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益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海泰市政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绿化公司)、原审被告范拥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海泰绿化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一审反诉原告天润益康公司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一审反诉申请书》和《撤回上诉申请书》,分别申请撤回一审反诉和上诉,并同意海泰绿化公司撤回一审起诉。原审被告范拥军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意见》,同意天润益康公司撤回一审反诉和上诉,同意海泰绿化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海泰绿化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上诉人天润益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和撤回一审反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天津天润益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反诉;
三、准许天津海泰市政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6817元,减半收取3408.5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928.5元,由天津海泰市政绿化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2608元,由天津天润益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80元,减半收取2440元,由天津天润益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孔 娟
审判员 尹春海
审判员 姚 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聂晓昕
书记员李佳霖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