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润益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海泰市政绿化有限公司与天津天润益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4民初2107号之一
原告:天津海泰市政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科馨别墅83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总经理。
被告:天津天润益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8号海泰信息广场F座921室。
法定代表人:张昭,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天润益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天津海泰市政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天润益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郝家琨
人民陪审员  高 斌
人民陪审员  杨洪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尹晴晴
书记员谭嘉欣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