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纬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湖北纬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北森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2802民初2394号
原告:湖北纬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153号钜鑫工贸后勤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309856552F。
法定代表人:龚仁先,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森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桃花村二组教场路51号(龙船大道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7P4A5L。
法定代表人:刘大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芬,利川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纬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森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纬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龚仁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被告湖北森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纬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0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16年2月29日签订了《利川市民捷大道公路工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合同,合同价款90000元,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前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所有设计及图纸,成果已提交被告,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被告于2016年3月支付了10000元进场费,原告履行合同后,多次与被告联系协商剩余款项结算事宜,均未果。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拒绝支付合同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除应当履行给付义务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合同款80000元及违约金16000元(共计96000元)。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公正裁决。
被告湖北森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被告于2016年2月29日签订的合同属实,被告公司于2016年3月7日给原告公司支付了10000.00元的进场费,按合同约定原告公司应于2016年3月10日前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设计图纸,并将成果提交被告,但被告公司至今未收到原告公司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成果,是原告方违约,按合同约定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9日,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服务合同》,合同基本内容为: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利川市民捷大道公路工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任务;2.项目名称,利川市民捷大道公路工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内容,一阶段施工图文件及概算文件;3.甲方于2016年3月1日前按乙方要求提交利川市民捷大道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等所需的前期相关基础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4.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和预付款后15个工作日完成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通知甲方,因遇雨雪天气等不可抗力等因素,设计交付时间应顺延;5.交付设计文件的地点:湖北森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6.交付文件的内容:一阶段施工图、概算书;7.设计费为人民币90000.00元;8.本合同的设计费不包括本报告的评审、地质勘查等相关费用;9.合同签订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进场费人民币10000.00元,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甲方在乙方交付全部设计文本时,支付乙方费用40000.00元,设计方案通过评审,乙方按评审意见修改设计文本并提交甲方,甲方支付乙方设计费尾款40000.00元。评审和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乙方提交初期设计文本之日起45天,若因甲方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范围内组织设计方案评审,甲方无条件支付乙方全部设计费;10.甲方需按合同之规定按时支付各次设计费用,超过约定时间10天以上,将在原设计费用的基础上另行向乙方支付设计总费用额度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6年3月7日向原告支付了进场费10000.00元。2016年3月10日,原告以宜昌八达工程咨询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设计完成了利川市民捷大道公路工程一阶段施工设计图及概算文件,并于当日将设计成果提交给了被告,时任被告公司监事的周昌会亲笔签收。因政府原因,涉案工程一直未启动,施工设计图及概算文件一直未评审,导致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请求。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000.00元为18000.00元。
另查明《利川市民捷大道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共两册,落款单位为宜昌八达工程咨询技术有限公司,施工设计图上设计栏内签名为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龚仁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服务合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成果移交单》、《设计费发票》、微信截屏、出庭证人的证言、《利川市民捷大道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交付设计图纸及概算文件的义务,被告接收了原告工作成果,虽然原告设计的图纸及概算文件未经过评审,但系被告工程未获政府批准等原因造成,根据《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服务合同》第八条:“……,若因甲方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范围内组织设计方案评审,甲方无条件支付乙方全部设计费”的约定,被告理应按约定付清设计费,故原告要求支付剩余设计费80000.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双方在《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服务合同》第九条第3项约定:“甲方需按合同之规定按时支付各次设计费用,超过约定时间10天以上,将在原设计费用的基础上另行向乙方支付设计总费用额度20%的违约金”。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设计成果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设计费,被告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其违约金为90000×20%=18000.00元。被告辩称至今未收到原告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是原告违约,按合同约定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该辩称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森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湖北纬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图纸设计费人民币80000.00元,违约金18000.00元,合计98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0.00元,减半收取1125.00元,由被告湖北森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郑兴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向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