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05民初676号
原告:***森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310466009R,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市明集镇驻地(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滨州市**市(送达确认地址)。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敬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送达确认地址)。
被告:淄博***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49368629X6,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北人民路北侧(花卉大棚北邻)。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6779458XE,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48号A座(送达确认地址)。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森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淄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森物流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大地财险淄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森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31日,***驾驶超载的鲁C×××××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临淄区省道228由南向北行驶至和美饲料公司路段,遇原告***驾驶鲁M×××××(鲁M×××××)号重型半挂货车违反“停”让行交通标志由东向北右转弯行驶,***在刹车向右打方向躲避过程中因措施不当撞至前方顺行***驾驶的冀R×××××号轻型普通货车尾部,并与在非机动车道内的鲁M×××××号重型货车相刮。后又与原告***驾驶鲁M×××××(鲁M×××××)号重型半挂货车相撞,致使人员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2020年8月13日淄博市交警支队临淄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被告***驾驶的鲁C×××××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运输公司,该车在被告大地财险淄博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5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原告车辆损失、停运损失与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鲁C×××××号车辆是其所有,挂靠在***土公司名下,事故发生时车辆超载,对停运损失4240元没有异议。
被告大地财险淄博公司辩称,***驾驶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因事故涉及多车,其公司交强险限额2000元已赔付其他车辆;原告车辆损失应根据责任比例在商业险内赔偿;其公司承保的车辆超载行驶,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商业险应免赔10%;停运损失、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在公司承保范围内;事故发生时鲁M×××××车停在非机动车道内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应与原告车辆、其公司投保车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
被告**运输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及交警部门认定:2020年7月31日10时30分许,***驾驶超载鲁C×××××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临淄区省道228由南向北行驶至和美饲料公司路段,遇原告***驾驶鲁M×××××(鲁M×××××)号重型半挂货车违反“停”让行交通标志由东向北右转弯行驶,***在刹车向右打方向躲避过程中,因措施不当撞至前方顺行***驾驶的冀R×××××号轻型普通货车尾部,并与在非机动车道内***驾驶的鲁M×××××重型货车相刮,后又与原告***驾驶的鲁M×××××(鲁M×××××)号重型半挂货车相撞,致鲁M×××××(鲁M×××××)号重型半挂货车与停放在和美饲料公司门口的***驾驶的鲁M×××××号重型货车相撞,致使人员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8月13日,淄博市交警支队临淄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鲁C×××××号车系***所有,挂靠在***土公司名下。鲁M×××××(鲁M×××××)号车系***所有,挂靠在***森物流有限公司名下。
二、车辆保险情况:鲁C×××××号车辆在大地财险淄博公司投保交强险、100万元商业三者险。
三、赔偿责任:根据事故责任证明,***驾驶车辆存在违反“停”让行标志的过错,***驾驶车辆存在超载、避让采取措施不当的过错,***、***、***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本院酌定由***、***就原告***在事故中的损失各承担50%责任为宜。根据事故责任证明,交警部门未认定***存在违反道交法的过错行为,鲁M×××××号车并非原告车辆发生事故的原因力,大地财险淄博公司要求鲁M×××××号车方承担事故三分之一责任的主张,没有依据,不予采纳。大地财险淄博公司交强险2000元财产损失限额已使用完毕,原告损失由大地财险淄博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照50%比例予以赔付。被告大地财险淄博公司提交投保单证实已履行保险免责条款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商业险内免赔10%并免赔停运损失。保险公司免赔项目由***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公司作为车辆挂靠单位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鉴定意见: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淄博众智车辆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鉴定意见书:鲁M×××××(鲁M×××××)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车辆损失为8400元,日停运损失530元。
五、核定各项损失如下:
1.车辆损失:8400元。
2.停运损失:4240元,日停运损失530元计算停运期间8日。
3.车辆损失评估费:2000元。
4.停运损失评估费:1500元。
以上共计16140元。
被告大地财险淄博公司辩称不承担评估费,但评估费系为查明损失必要花费,且保险条款中无评估费不赔偿的明确约定,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大地财险淄博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按照50%比例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780元、车辆损失评估费900元,共计4680元。被告***、**运输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20元、车辆损失评估费100元、停运损失2120元、停运损失评估费750元,共计339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共计468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停运损失、评估费共计3390元;
三、被告淄博***土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森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森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01元,被告***、淄博***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4元。
原告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开户行:工商银行**支行;账号:62×××42。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皓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