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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康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乐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06执554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康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89号A栋16层南1-1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乐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软件园东部孵化器03栋B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乐发熙。
关于广东新康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乐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14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康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广东乐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押金820000元、利息及延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200元、执行费1072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3月1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暂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5月21日,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并由法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该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106执5546号案件本次执行。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新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