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执759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政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储宁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市冠龙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张金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冠龙阀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作出的(2022)苏028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江阴市冠龙阀门有限公司应赔偿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67.50元。因被执行人江阴市冠龙阀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11月2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江阴市冠龙阀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10.1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60.14元,收取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江阴市冠龙阀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11月25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江阴市冠龙阀门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江阴市冠龙阀门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信息。
三、2022年12月15日,对被执行人江阴市冠龙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12月6日,因被执行人江阴市冠龙阀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156177.50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2060.14元,剩余154117.36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已收取执行费5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阴市冠龙阀门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阴市冠龙阀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江阴市冠龙阀门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28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戈 栋
审判员 朱新阳
审判员 吉 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