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7707号之二
原告: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园路8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政宏。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田强。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计466.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陆露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何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