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7707号之二
原告: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园路8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政宏。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田强。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计466.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陆露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何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