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7707号之一
原告: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园路8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政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田强。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陆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