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6民初303号
原告:**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阳光路**169-7。
法定代表人:李文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越彤,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三森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万博汇名邸****/div>
法定代表人:李亚衡,总经理。
原告**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三森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三森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2元,由**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正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