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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与某某、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7552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裕南大厦****。
负责人:胡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女。
被告:***,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铮,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铮,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三森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万博汇名邸****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铮,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华创国际广场**栋**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蒋灵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亿,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湖南三森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三森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三森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孙平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