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森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三森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浩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8851号
原告:湖南三森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89号万博汇名邸三期1405、1406房。
法定代表人:李亚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宏伟,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浩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568号融圣国际公寓6栋1308房。
法定代表人:蒋伟钟。
原告湖南三森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浩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三森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三森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丽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璇
书 记 员 王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