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扬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常州扬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海通久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13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扬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883529594,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兰陵街道荡南村委陶家村86号。
法定代表人:莫洪国,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凤,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066201294K,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1530-1号复兴大楼4楼。
法定代表人:邵加琴,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扬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苏0402民初13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4月22日,常州扬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苏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魁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