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苏04行终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楚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陆英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泽驹,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星港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珏,该局员工。
原审第三人:钱汝佳,女,199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上诉人江苏楚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风信息公司)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4行初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钱汝佳系楚风信息公司的员工,被派至常州市烟草专卖局任档案员,居住在常州市钟楼区蓝天花园××甲单元××室。楚风信息公司未为钱汝佳办理过工伤保险。2018年8月25日7时55分,胡沁瑜驾驶苏D×××××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星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星湖路美食一条街左转弯驶入时,遇钱汝佳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钱汝佳受伤、手机受损,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钱汝佳不负事故责任。
2018年7月30日钱汝佳向常州市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钟楼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认定工伤,并同时提交了楚风信息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劳动关系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路线图、家庭住址证明、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等证据材料。2018年7月30日钟楼区人社局受理了该申请。并于2018年8月23日按本市大仓路117号25-103室的地址向楚风信息公司寄送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楚风信息公司于次日签收。在钟楼区人社局办理工伤认定期间,钟楼区人社局向钱汝佳进行了调查询问。2018年9月26日钟楼区人社局作出常钟人社工认字[2018]第3055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钟楼区人社局于2018年10月9日向钱汝佳直接送达了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8年10月10日按本市大仓路117号25-103室的地址向楚风信息公司寄送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楚风信息公司于次日签收。楚风信息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故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第十二条、《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工伤认定管辖规定》(常人社发[2018]10号)的规定,钟楼区人社局具有就涉案事故进行工伤认定的职权。楚风信息公司提出其住所地在武进,钟楼区人社局无权受理涉案申请,但钟楼区人社局在受理钱汝佳的申请后两次按本市钟楼区大仓路xx号xx室的地址向楚风信息公司寄送涉案文书,楚风信息公司均予签收,结合钱汝佳在钟楼区人社局调查及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该地址为楚风信息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且事故发生时未为钱汝佳办理工伤保险,依照人社部发[2016]29号《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钟楼区人社局具有对涉案工伤认定的管辖权,故对楚风信息公司所提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楚风信息公司提出的涉案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钱汝佳上下班途中,但根据本案查明的关于钱汝佳实际工作地点、居住地点、发生事故时间、发生事故地点可以认定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楚风信息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楚风信息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钟楼区人社局作出常钟人社工认字[2018]第3055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公布日期2012.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综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江苏楚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楚风信息公司自行承担。
楚风信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撤销工伤认定,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钱汝佳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在星湖路美食一条街左转弯驶处,并非是其必经的上下班途中。2.楚风信息公司的注册地在武进区,并不在钟楼区人社局管辖范围,钟楼区人社局并没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钟楼区人社局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钱汝佳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理由如下:
钟楼区人社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且作出涉案行政确认行为程序合法。
楚风信息公司职工钱汝佳在上班途中发生本人无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认定为工伤。楚风信息公司提出事发地点并非钱汝佳上班途中必经之地,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事发地点符合钱汝佳从居住地蓝天花园到上班地吊桥路的通常路线,故楚风信息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楚风信息公司提出不应由钟楼区人社局管辖的上诉主张,原审判决也已对此理由予以驳回,原审认定钟楼区人社局具有本案工伤认定的管辖权,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不再赘述。
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江苏楚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苏楚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裴国伟
审 判 员 王碧野
审 判 员 孙海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晓毅
书 记 员 孙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