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12民初2710号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区郭亮北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环球爆破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丝茅冲911号3栋105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环球爆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1日受理。原告长沙市望城区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望城区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环球爆破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望城区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1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958元,由原告长沙市望城区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