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73民初210号
原告:杭州阔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伟业路******。
法定代表人:魏建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华锋,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莉莉,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君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院**楼**********iv>
法定代表人:张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岩岩,北京嘉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翔鹰,北京嘉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阔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阔知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君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君云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杭州阔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华锋,北京君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岩岩、刘翔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阔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北京君云公司停止侵害行为,并在阿里云云市场向杭州阔知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北京君云公司向杭州阔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3.本案公证费1500元由北京君云公司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北京君云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杭州阔知公司是一家专注在线教育科技的互联网企业,目前杭州阔知公司旗下拥有EduSoho网络课堂、ES智汇课堂等产品,并已申请获了相应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商标证书。现北京君云公司未经杭州阔知公司授权许可,私自在阿里云的云市场网站上售卖关于“网校在线教育网站平台开发教育系统网站源码设计搭建开发、二次开发EDUSOHO商业授权”的软件服务,其中,教育平台定制开发项目收费为60000元,教育平台定制开发项目收费为200000元。截至公证日(2018年11月15日),北京君云公司已累计销售侵权产品63件。杭州阔知公司认为,北京君云公司在未经杭州阔知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售卖杭州阔知公司软件产品及杭州阔知公司软件产品的开发服务,该行为已经违反了《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给杭州阔知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杭州阔知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查清事实,依法判决,支持杭州阔知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君云公司辩称,不同意杭州阔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君云公司没有侵权行为,北京君云公司的阿里云后台显示的交易金额是零,虽然账户是我公司控制,但实际不存在交易,记录均只是刷单行为。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君云公司无需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杭州阔知公司向本院了提交以下证据: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杭州阔知公司拥有阔知开源网络课堂软件的著作权。
2.商标注册证及作品登记证书,证明Edusoho为杭州阔知公司方的独有商标。
3.公证书,证明北京君云公司在阿里云的云市场网站上售卖关于网校在线教育网站平台开发教育系统网站源码设计搭建开发、二次开发EDUSOHO商业授权的软件服务,其中,教育平台定制开发项目收费为60000元,教育平台定制开发项目收费为200000元。截至公证日,北京君云公司已累计销售侵权产品63件的侵权事实。
4.公证费发票,证明杭州阔知公司的维权费用。
北京君云公司对杭州阔知公司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可,对证据2-4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不认可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北京君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公证书,证明杭州阔知公司所指的软件没有实际销售,只是刷单行为,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杭州阔知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和在案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3年12月5日,杭州阔知公司完成了阔知开源网络课堂软件[简称:EduSoho开源网络课堂]V1.0.0的著作权登记。2015年4月29日,杭州阔知公司完成了阔知开源网络课堂软件[简称:EduSoho开源网络课堂]V4.0.0的著作权登记。2015年6月23日,杭州阔知公司完成了阔知在线教育开放云平台[简称:EduSoho开放云平台]V1.0的著作权登记。2015年8月3日,杭州阔知公司完成了阔知开源网络课堂班级软件[简称:EduSoho开源网络课堂班级]V2.0的著作权登记。
2018年11月14日,杭州阔知公司于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公证进行证据保全。保全内容显示,在阿里云市场网站(market.aliyun.com)用“EduSoho二次开发”进行搜索,出现了“网校在线教育网站平台开发教育系统网站源码设计搭建edusoho二次开发”的信息,其中教育平台定制套餐为60000元,教育平台定制开发套餐为200000元,服务商为北京君云公司,近180天成交为63笔。
2020年7月3日,北京君云公司于南阳市宛都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显示其进入阿里云市场网站,登录账号为cldera的用户,在订单管理中搜索查看了商品“[cmfw027847]网站设计搭建开发&”的订单相关信息。订单显示有88条符合条件的记录,但公证书未完全展示所有符合条件的记录,根据部分展示内容显示,大部分订单的实付金额为0元,其中一条实付金额为60000元,订单状态为已作废。
庭审中,北京君云公司不认可取得并复制或发行过杭州阔知公司的源代码,主张相关成交订单属于刷单,并未实际进行交易。
上述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据、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进行佐证。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北京君云公司使用了杭州阔知公司进行著作权登记的软件名称进行开发宣传,尚不足以证明北京君云公司实际未经许可对杭州阔知公司主张权利的软件进行了使用。而杭州阔知公司既未进一步取得北京君云公司实际进行开发的软件,亦未向本院提交其主张权利的软件的具体内容,本院无法据此认定北京君云公司实施了杭州阔知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
综上,杭州阔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院对其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杭州阔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22.5元,由杭州阔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鹏
人民陪审员 贾燕云
人民陪审员 郭桂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王曹翼
书 记 员 刘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