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阔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阔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教启行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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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8民初2157号
原告:杭州阔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伟业路3号B幢B1701室。
法定代表人:魏建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宁莉莉,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倪峰,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中教启行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5层-2A。
法定代表人:谢文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钟亲元、李慧平,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阔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知公司)与被告中教启行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阔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莉莉、倪峰、被告中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亲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阔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流量使用费224455.5元及利息损失8163.63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自2020年5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2月26日,具体数额以实际付款日为准);2.判令本案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3月24日签订了《EduSoho视频云技术服务协议》一份,协议第二条约定视频云定制包1年5个月的费用合计512000元(其中包含2月份所欠流量费66452.625元),被告应在该协议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首笔款项。协议第二条还约定,付款方式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期支付,支付形式:首期于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汇款,二期是在首期付款后的60个自然日内付款,尾款在首期付款后90个自然日内付款,被告逾期不付款的,则原告有权终止服务,不承担违约责任。然原告开通服务,被告截至起诉日仅支付了50000元的使用费,原告多次与被告方沟通联系付款事宜均无果,截至起诉日,被告尚欠实际流量使用费224455.5元。
被告中教启行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双方签订合同和支付款项的事实,但提出:1.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流量使用费224455.5元不符合合同约定,无计算依据,合同约定不仅仅包含视频云定制包,而且还包括相关的技术服务,在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提供服务过程经常出现视频、网站等打不开的现象,原告未能及时修复;2.被告与原告签订的《EduSoho视频云技术服务协议》第二条约定:以上云定制包及技术服务共计512000元,服务年限是1年5个月,原告简单地按照被告使用流量计算费用不符合合同约定;3.根据原告提供证明催款的证据中在2020年7月29日提及:后台欠费是38万,最后商量好是20万,可见原告就流量使用费的计算存在随意性与前后不一致;4.2020年6月1日,原告擅自关闭了被告的视频云服务,但根据原告提供的《流量说明》却还在产生流量,不符合常理;5.根据鉴定报告,无法将抓取视频和抓取文档等素材所产生的流量进行分开鉴定,只鉴定出流量总值为548351.6GB。被告根据协议只应支付视频云的流量,对于文档等素材所产生的流量无须支付费用。6.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利息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自2020年5月1日起已无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使按照LPR,一年期应为3.85%而非4.35%;7.本案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费、公证费无法律规定和约定由被告承担,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相应的律师费、公证费和诉讼费用。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另外,被告产生鉴定费51000元,要求原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EduSoho视频云技术服务协议》,协议约定:1.由原告阔知公司向被告中教公司提供视频云定制包及视频云技术服务,所购服务项目为对象存储、直播云、云主机等。2.云视频欠费补扣:2020年2月超出套餐外流量为132905.25G,单价0.5/G,费用共计66452.625元,在云视频流量年包中予以扣除,不额外计费。视频云定制包:云视频流量年包为1000T/年,单价0.5元/G,由《校长大学堂平台》使用,服务年限为1年5个月(服务期限仅作为合同期限,不作为充值款项使用期限)。以上视频云定制包及技术服务金额费用共计512000元。3.付款方式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期支付,支付形式为首期在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汇款,第二期在首期付款后的60个自然日内付款,尾期在首期付款后90个自然日内付款,被告逾期不付款的,原告有权终止服务,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4.服务价格:被告实际使用费用按照无折扣方式进行结算。5.原告应保证被告网校网站正常使用及视频的播放流畅,如出现网站打不开或视频播放不流畅的情形应立即予以解决。6.双方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在主要义务履行方面存在违反主要约定或长期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情形,应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2020年2月4日,原告为被告开通流量服务套餐,授权域名为xzpschool.edusoho.cn。后被告支付50000元使用费,原告当庭认可在催讨过程中允许剩余150000元使用费被告可以在2020年5月1日之前支付,但经原告多次沟通催缴被告均未支付。2020年6月1日,原告关闭向被告提供的视频云服务。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被告申请,本院委托逐思科技服务(杭州)有限责任公司对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域名xzpschool.edusoho.cn从上海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抓取视频和抓取文档等素材所产生的流量进行分类鉴定。2021年7月6日,逐思科技服务(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逐思(2021)法鉴字第006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由于上海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软件,在设计上没有将抓取视频和抓取文档等素材所产生的流量分开统计的功能,故无法将指定域名xzpschool.edusoho.cn从上海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抓取视频和抓取文档等素材所产生的流量进行分开鉴定;2.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指定域名xzpschool.edusoho.cn从上海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抓取视频和抓取文档等素材所产生的流量总值为548351.6GB。被告支付司法鉴定费用51000元。
另查明,原告为主张本案债权、保全本案证据,支付公证费6500元、律师费1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EduSoho视频云技术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开通视频云定制包并提供技术服务,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数额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损失。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双方也确认合同已经实际解除。被告称网站多次出现卡顿、无法打开的情形,原告方已说明原因为使用人数超过服务器承载并及时提供了解决方法,原告履行合同义务符合约定。合同中约定了视频云定制包及技术服务金额总费用,也约定了流量的单价,现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双方合同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流量单价结算应付款项的诉请,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流量结算的范围是只计算视频流量还是全部流量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且存在争议。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结合合同约定内容中所购服务项目为对象存储等内容,本院认为应当按照全部流量结算费用。鉴定意见表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被告实际使用流量总值为548351.6GB,以0.5元/GB的单价计算流量费用为274175.8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费用,被告仍需支付224175.8元。按照合同约定,其中150000元应当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支付,但原告认可被告可以在2020年5月1日之前支付,另外74175.8应当在2020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请,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率调整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公证费、律师费的诉请,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向本院起诉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被告实际使用流量额,被告对该数额有异议并提出鉴定申请,后经过鉴定,结论与原告提供的证据差距较小,故本案相关鉴定费用应当由被告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教启行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阔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24175.8元及利息损失(分别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74175.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5月3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杭州阔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教启行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4元,减半收取计2552元,由原告杭州阔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6元,被告中教启行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366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法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陈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徐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