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大鑫贸易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大鑫贸易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5260号
原告:驻马店市大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金雀路与天中山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任胜利。
被告:**,男,44岁,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驻马店市大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大鑫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大鑫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驻马店市大鑫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大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长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