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大鑫贸易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大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702民初14994号 原告:驻马店市大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林,男,199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 原告驻马店市大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鑫贸易公司)诉被告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鑫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苏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鑫贸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20年5月27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5月27日在原告处购销格力中央空调一套,总价款36500元,原告将购买所约定的空调送至驻马店市并经被告确认无误后,被告分批支付21500元货款,余款15000元经过原告多次追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 被告苏林答辩,欠款属实,因为购买空调后支出的维修费4000多元,要求原告负担,原告一直未付,所以余款15000元未支付。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苏林于2020年5月27日在原告处购买格力中央空调一套,总价款36500元,双方签订《格力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将空调安装至驻马店市丰泽路昆仑乐居酒店楼下,总价款36500元。 签订合同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安装空调后,被告分批支付货款21500元,剩余货款15000元至今未付,经过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而成讼。 庭审中,被告苏***“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维修,被告支出的维修费4000多元,应由原告负担”,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维修费用的支出情况。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苏林在原告大鑫贸易公司处购买空调,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法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交易过程中,被告苏林未依约结清货款,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5000元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2021年10月20日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苏***,实际支出的维修费4000多元应由被告承担,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如有其他争议,可另行主张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大鑫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0月20日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