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11644号
原告:驻马店市大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与天中山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063801649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正华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化路与文明路交汇处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5BG01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驻马店市大鑫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华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大鑫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