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大鑫贸易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大鑫贸易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702民初8579号 原告:驻马店市大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与天中山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053801649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工业集聚区标准厂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8763139385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驻马店市大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鑫贸易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鑫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鑫贸易公司诉称,原告于2021年7月给被告公司安装了三台美的中央空调共计30818元。清洗移机加氟费2740元,共计33558元,有报价清单及税票为证。原告公司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多次推脱拒绝支付。现请求判令:支付原告3台美的中央空调款30818及清洗移机加氟费用2740元,共计33558元。 被告**公司辩称,被告公司已经依法进行清算,发布了债权申报公告,于2022年5月20日登报公告,并通知了债权人,原告应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21年7月给被告公司安装三台美的中央空调,原告出具一份美的中央空调工程报价清单,清单显示:一、美的中央空调KFP-140,数量3台,单价6600元,合计19800元;二、FGR14/D铜管,数量32米,单价140元,合计4480元;FGR14/D风道,数量48平方,单价80元,合计3840元;FGR14/D安装费,数量3台,单价600元,合计1800元;税金3%为898元;三、柜机清洗,数量3台,单价80元,合计240元;风管机清洗,数量16台,单价100元,合计1600元;空调加氟,数量3台,单价200元,合计600元;72柜机移机,数量1台,单价300元,合计300元。以上共计33558元。 2021年10月8日,原告开具发票一张,显示:购买方名称:驻马店市**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1728763139385P,地址、电话:遂平县工业集聚区标准厂房区0396-4958099,销售方名称:驻马店市大鑫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1702063801649W,地址、电话:驻马店市***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货物名称:制冷空调设备美的中央空调,数量:3台,单价:10272.66元,金额:30818元(含税),税额:3545.43元,以上合计30818元。 庭审中,原告提供6**调安装照片,用于证明原告已把空调安装至被告公司内。被告对案涉三台空调尚在被告处不持异议。 原告安装空调后,被告货款至今未付,经过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公司在原告大鑫贸易公司处购买空调,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法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交易过程中,被告**公司未依约结清货款,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0818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清洗移机加氟费用2740元,因其仅提供报价单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待有新证据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被告提出的被告公司已进入破产债权申报,因其系自行进行的债权申报,并未进入司法程序,故对本案不产生约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大鑫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818元。 二、驳回原告驻马店市大鑫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市**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