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312号
原告:驻马店市大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与天中山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大鑫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大鑫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驻马店市大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青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