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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02民催9号
申请人:浙江麟祥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高新路10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6617229751。
法定代表人:王金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英英,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麟祥塑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00100041/24910592、票面金额1万元、出票日期2019年9月29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申请人浙江麟祥塑业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骏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背书转让的华东三省一市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麟祥塑业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谭阳
审判员李超霞
审判员陈欢欢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王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