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04执保824号
浙***塑业有限公司、珲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申请人浙***塑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珲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2022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2)吉2404财保16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珲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在珲春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665850元(账号:0XXX2),冻结期限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吉2404执保824号申请人浙***塑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珲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