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117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阳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松山***龙城商业广场5幢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R2区财富广场众创大厦1栋2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
原审被告:贵阳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松山***龙城商业广场5幢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贵州省清镇市农牧场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红枫湖农牧场。
法定代表人:**鑫,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阳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贵阳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贵州省清镇市农牧场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8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10日向我院提交申请。贵阳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和反诉,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贵阳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贵州省清镇市农牧场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撤回起诉。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贵阳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二审中申请撤回起诉、贵阳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中申请撤回反诉系其自愿处分诉权,对方当事人对此同意,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85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贵阳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反诉;
三、准许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226元,减半收取2613元,由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970元,减半收取6485元,由贵阳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负担;二审案件受理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贵阳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余 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盛 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