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92民初9187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杭州萧山高新科技广场****。
负责人:冯飞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怡,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中吴网传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北塘河路**恒生科技园******/div>
法定代表人:黄江,总经理。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告常州中吴网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雅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丹华
书 记 员 余申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