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302民催33号
申请人:方正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40561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方正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方正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金额100000元,出票日期2016年8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2月22日,出票人方正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温州加利利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出票行浙商银行温州分行会计核算中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方正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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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赵向晔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白蓓丽